2.个人对其数据信息的自我保护对私人领域的保障是为了把某一生活范围与公众相隔离,因此,无论是否借助技术手段,任何对该领域的、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观察或聆听都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损害。
住宅不受侵犯保障的是私人领域的安宁,因此划定一个不受他人监视的空间和按主体确定的范围。因为精神人格权法主要是属于法院开发的领域,在英国美国如此,在德国亦复如此。
[65]参见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4f, 4g条。[11]参见德国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a条。个人数据信息的利用,一方面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面临来自追求数据信息中的商业价值的第三方的威胁。[41]BGHZ 143,214, 223.[42]BGHZ 169, 340, 344。个人数据,指自然人[5]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6]是指与自然人相关联的,具有个体特征的信息片段。
另一种声音可能也会来自出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和程序上的考虑,从而得出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不宜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高度加以保护的结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强化与现代信息社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理性和应然的权力观念内在地要求权力的结构成分应当是主体间性的,因为权力的理性成分要求权力的基础应当建立在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的基础上,权力关系应该视为权利关系的一种逻辑和现实上的延伸。
胡杰,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为了保护权利,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负责任地使用从负责任的公民那里收集的资源。当代讨论权力问题的两个主要流派,无论是韦伯主义还是帕森斯主义,都没有解决定义的主要问题。权力的权利性从观念和制度层面为权力行使者树立了一种应然的规范性价值理念,亦即权力效力源自于其自身的合法性,权力的保有和运行必须建立在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之上。
[19]由此可以得出,利益是权力所勉力追求和实现的核心要素,权力的行使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利益的确证和维护。作为主体际的一种交往方式,权力与权利在主体间性的意义上具有家族相似的结构特征。
[20][法]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晆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1页。[4][美] 史蒂文·卢克斯:《权力: 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版,第63-64页。权力的行使应当是合理的、合法的,更应当是有限度的。因此,我们就是完全来自我们自身范围内的人。
事实上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行使权力的人与抵制权力的人之间的平衡状态。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权力生成的内在本性中推导出权力的权利性面向。法律扞卫权力并使它合法化,在复杂的大规模的现代社会,为了使权力有机化、正式化,法律结构规定了使用权力的重要条件。[20] 较之于加尔布雷斯的观点,霍尔巴赫进一步将旨在通过权力所实现的利益界定为个体的利益,同时也认为权力的威力形成于其保障人们利益的程度和范围。
权力的行使绝非是无的放矢的,权力行使的疆域和界限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指引和伦理道德的指导性约束。[25]如是,权力、合法性、权利与法律这几个概念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说明便在这几个概念的有机结合中得到了具体的说明。
权利对我们良知的吸引力就像儿童对我们的吸引力一样,正是因为它不具有权力,它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我们的引导和保护。人们追逐权力不仅是因为权力能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或者社会观念,而且还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
[27][美] 史蒂文·卢克斯:《权力: 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版,第58页。[13][美] 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9页。权力的权利性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基本的概念,犹如在物理学上能量是基本概念一样。当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规约有机结合起来以后,一方面有助于促使权力行使者能够合理而审慎地运用人民赋予和设定的权力,同时也有助于权力的受动方以更加积极和友好地姿态接受、认可和回应具体的权力行为,进而为权力转变为民众认可的权威提供了媒介。与此同时,权力的运行应当考虑到权利性的价值属性与内在要求,这也就要求我们将权力的运行与其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的程度与范围结合起来加以实证综合以分析权力运行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规范与否。权力和权利是社会过程的不同阶级,前者具有更成熟的组织。
[22][美] 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道德哲学引论》,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1页。对权力的平稳运用,要么取决于对权力持有者之光荣的承认,要么取决于非人格化的法律对权力所施加的限制。
强调权力的权利性有助于对权力运行的种种异化的方式进行规制与制约,使权力在良性的轨道上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这种社会实证方法所观察的权力现象是事实上存在的权力而不是应然意义上的权力。
毋庸置疑,权利理念预设了权力的逻辑基础与价值框架。[27]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权力和责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一体两面的概念,正如权利和义务具有结构上的对称性一样,权力和责任是存在密切关联的事物,它们在本质上具有相互依赖性。
权力的权利性是权力的一种内在属性,权力的权利性是权力正当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内涵。然而,当下权力运行的实践显示出这种常识往往被有意或无意的忽视,权力往往试图冲破一切可能的内在约束和外在限制借以获得自身的最大化意志,最终蜕变为权力的异化。权力的真正基础是公道。可以说,权力的不合理或过度扩张一方面源于制度层面的规定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源于权力行使者对权力的有意或无意的误解或曲解。
[23][德] 施米特:《 关于权力的对话》, 舒炜、吴增定译,载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权力的正当性需要外在的证明,但内在的机理对于说明和论证权力的正当性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
与此同时,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具有重大而特殊价值的存在物,具有天然的逻辑优先性。昂格尔认为权力乃是发号施令的能力,并使得其他人的意志从属于一己之意志的能力。
[21][美] J.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 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10][英] 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 丰子义、张宁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86页。
[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正是在这种权力的合作、回应与对话的模式中,在权力的权利性的理论支撑中,权力向权威的转化与过渡方能获得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可能性与可行性。[18]民众通常认为,个体或集团对权力青睐、热衷和追逐的重要原因在于获得通过权力的行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然而,对权力进行制约和规范的理论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权力概念及其价值本性。
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一般而言,权利反映、表达并承载了个体的利益。
[28]强调权力的权利性,旨在于为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恰当的说明: 那就是,权力的行使源自法定的授予,权力是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定权利,这种特定权利的行使首先应当合法,如果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无疑应承当法律上的责任与后果,这也是逻辑层面的必然延伸。[18][美] 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 陶远华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诚如科特维尔所言,无论持哪种观点,法律都可被看成既是权力关系的表述,又是使这种关系正式化和合法化的重要机制。[22]权利、权力和利益是具有内在关联的三个概念,事实上利益的概念内化于权力、权利的内涵之中。
文章发布:2025-04-05 18:17:55
本文链接: http://sz0lg.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tjy/4677.html
评论列表
我们希望通过提出并强调权力的权利性,一方面可以更加清晰地揭示权力的基本内涵和轮廓,并在此基础上为权力的理想图景提供可能的要素补充。
索嘎